一、政策依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規定,將養老保險關系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政策解讀
1、申請辦理延長繳費和戶籍有關
(1)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0年,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繼續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保繳費至滿15年,也可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繳費至滿15年。
(2)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在單位延長繳費,也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戶籍所在的縣(市)、區(開發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2、申請一次性補交有什么條件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
申請延長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的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如選擇在單位延長繳費的,個人提出申請并按照核定的數額,由單位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如選擇個人延長繳費的,在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個人提出申請并按照核定的數額,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
(2)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需延長繳費至滿15年才可辦理退休手續。